为使我市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理赔工作迅速、准确、合理的开展,特制定此流程。
一、接报案环节
发生事故后,所在学校教师要及时拨打我司全年365天24小时开通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0(听到语音提示后拨1)或0314-2034445报案电话,我司客服人员在接到客户报案后进行登记和电脑系统录入,并及时通知外勤人员查勘现场。报案时应将以下内容叙述清楚: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市、县、乡、村的全称),出险学生的姓名及其所属学校班级,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施救情况,伤亡人员目前所就诊的医院,报案人员和受伤学生的联系电话。
如事故发生在市外,我司接到报案后即刻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
二、现场查勘
外勤人员在接到我司客户服务部调度后,即刻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救助医院。
外勤人员在进行现场查勘时会将专门印制的出险通知书及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证书,一并转交被保险人,指导填写,还应就有关的就医事项进行提醒:
1、就诊时原则上需是县级以上医院,对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家庭病房等处就诊费用,我司不予承担。对于重、急、危病人及我司事先认可的不受此限,但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我司认可医院。
2、如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医务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我司同意后方可转院,否则,擅自转院、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我司不予承担。
3、在就医时请向院方索要一切与本次医疗有关的单据、病历、清单、报告等资料,并妥善保存,以便向我司索赔时提交。
4、在进行残疾评定时,非道路交通事故参考工伤标准定残,道路交通事故参考相关标准定残。
三、案件理算
根据统保协议,本项目责任认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处理办法》,赔偿标准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赔偿依据,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出险索赔申请书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原件一份;
- 出险当事人书面填写的事故经过一份;
- 有关联的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认证书,调解书等)原件一份;
- 学校与受伤学生或财产所有人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原件1份;
对于人身伤亡部分还需提供:
- 受伤学生学籍证明并加盖被保险人学校公章复印件1份;
- 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原件;
-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原件;
- 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原始票据原件;
- 销户证明原件、公安部门或国家卫生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
-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原件);
- 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财产损失部分:
- 财产损失清单、购置发票及进行财产修复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原件1份;
-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原件);
- 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在收集完全上述材料后,由校方或中心校将相关材料上交至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保险项目负责人手中,在“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内签署意见后提交给我司设立在各县、区的服务机构。
四、赔款给付
案件审批通过后,由我司将赔款收据交给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保险项目负责人,要求具体出险学校在赔款收据第二、第三联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学校开户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司在约定的时效内将赔款划入学校帐户或由我司保险项目服务人员送赔款上门。 |